【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汇云公司职工,2019年4月22日,汇云公司人力发出通知:为感谢员工辛勤工作,公司决定组织一次赴东方盐湖城休闲之旅,出游日期为2019年5月4日至5日,可携带孩子参加。汇云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及孩子参加了该活动。2019年5月4日下午,原告在行程中参与碰碰球游乐项目时受伤,后经医院于次日诊断为右膝关节扭伤。同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苏州某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生活中很多工伤认定的案例都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针对公司团建类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条,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执行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团建显然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团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团建是否构成“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司法实践中对该认定主要看团建是否属于休闲娱乐性质、是否是单位强制参加的活动、相关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因素,进而判断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员工因此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结合本案,根据旅游通知中明确的活动目的可以证明原告参与的本次活动的性质为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员工及家属均可参与,且单位对职工是否参与该活动未施加影响,由职工自愿选择参加或休假,故该活动与工作并无关联,不应视为工作原因。此外,原告在参与碰碰球游乐项目中受伤与其工作职责也无关联,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白小雨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