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朱志远找到李鹏飞,想让李鵬飞为其生意上的借款作担保,李鹏飞担心朱志远到期不能还钱,会连累他这个担保人,就和朱志远商量签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朱志远100万元的房子卖给李鵬飞,如果朱志远按期还钱,房屋买卖合同就作废,朱志远答应了。第二天,两人来到朱志远借款的公司办公室,把担保合同签了。一段时间后,朱志远收到法院发来的李鹏飞的起诉书,且朱志远的房子被查封了,期限是两年。朱志远赶紧来找李鵬飞,朱志远说他跟债权人说好了,请求债权人宽限几天,让李鵬飞撤诉,李鹏飞不同意。朱志远深感无奈,他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而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除此之外还有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但是这些权利不能滥用。本案中原告李鹏飞在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便以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朱志远,并申请法院对朱志远的房屋进行查封,时间长达两年,存在明显的过错也给朱志远造成了损失,朱志远有权要求李鹏飞予以赔偿。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要谨慎行使不可滥用,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 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为免损失保执行,财产保全可申请。
但它是把双刃剑,错了要赔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