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的身份证于四年前遗失,2018年1月30日,一持张某身份证者以其名义向王某借款3万元,遂人间蒸发,王某于是将“张某”诉至T市A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和逾期利息。后法院至申请人住所地强制执行时发现,借款人并非“张某”,乃他人冒用其名义所为。
张某对此倍感无奈,遂委托刘通律师,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刘通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前往T市A区人民法院,与当时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了解了整个案件的过程后,得出结论:借款人“张某”确系假冒身份向王某借款,刘通律师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2020年9月4日,该案裁定再审,2020年10月31日,A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A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王某仔细辨认后发现,张某并非借款人,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A区法院的裁定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至此,张某“沉冤昭雪”。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莫名其妙成为被告、被执行人,起因在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而王某的财产损失至今未能追回,也是在于其轻信他人,未对“张某”的身份加以审核,因此律师提醒诸位,身份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十分紧要,一定要看管好。另外,在发生借钱、借物等可能涉及与他人经济纠纷的事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否则,可能如本案中王某一样,丢了钱,折腾一年半载,最后还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人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