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超过两年,该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王某在2017年3月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在《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载明员工在离职后五年内不以任何方式涉入助听器相关行业,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一次性无条件付给A公司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2018年2月9日任A公司芮城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月31日,被告王某在原告A公司处办理完离职手续。2019年6月,被告王某在芮城一家助听器店工作。A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赔偿十万元。
2019年6月28日,A公司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于2019年9月3日被驳回,因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被告王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下面依次具体分析:
1.《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未规定为无效条款,而是承认其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可对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予以补充。由于竞业限制义务一旦拒绝履行则具有不可挽回性,因此不宜支持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五年,超过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故在该协议书中超过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因此,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离职后两年内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协议有效。
2.被告王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
被告王某原任A公司芮城分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1月31日在A公司处办理完离职手续,即于2019年6月在芮城一家助听器店工作,明显违背了原被告所签订协议的竞业限制约定。
3.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载明员工在离职后五年内不以任何方式涉入助听器相关行业,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一次性无条件付给原告A公司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协议书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超过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并且被告王某在芮城助听器店仅系销售人员,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数额亦明显过高,酌情调整为40000元,并无不当。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法律工作从业者高晓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