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系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其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
原告诉称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下无双公司)是www.dilidili.wang(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在D站、D站的手机应用程序和羁绊网等多处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dilidili”,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系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况。并且其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网站、手机程序及涉案微博由三被告共同经营,且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决结果】
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被告在其经营的两个微博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
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三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实质性的共同经营关系。
认定三被告实质性共同经营关系的关键在于三被告之间人员、运营之间出现了严重混同:
第一、温博特是羁绊公司与天下无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该两公司系关联公司。
第二、温博特虽曾是嘀哩公司的股东,但其担任法人的天下无双公司为嘀哩公司股东。
第三、羁绊网与嘀哩公司的微博间具有承继和备用关系,其所做的宣传、运营均是为D站进行服务。
因而,在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客观事实,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
其次,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原告为上述4个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且经过原告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二、经过法院的对比分析,三被告所提供的业务与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第11356069号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
第三、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平台上使用“D嘀哩DILIDILI嘀哩”和“DILIDILI”等标识,这与原告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分别为哔哩哔哩和嘀哩嘀哩,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最后,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在视听接触中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并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认为D站是B站的小号,与B站存在特定的联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学丽律师